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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国内对于要不要征收房产税讨论比较多。我个人觉得,中国不是一个简单的要不要征收房产税的问题,而是要不要一套完整的税收体系的问题。中国的税收制度是在原来公有制基础上设计的。从国有企业改革开始的利改税,第一次把上缴利润,慢慢改为税。但是对于民营和私有经济这一块的税收,却缺乏总特的设计和考虑。随着中国经济的多元化,特别是多年来中国财富的迅速积累,简单的税收制度与我们的经济现状已经极不适应。中国需要从总体上设计一套适合中国经济特点、服务于中国长期稳定经济发展,并适当调节社会经济分配的税收体系。这个工作需要长期努力才能逐步建立和完善。

历史上,税收的种类各式各样。最古老的人头费,生了孩子就缴税。甚至简单的牲口人头税,增加了牛、马也要付税,等等。凡是能够想到的东西都有可能成为课征的对象。随着经济的发展,西方的税收体系有了长足的发展,但仍然没有找到一套让人满意的税收体系。即使美国的税收体系,各方面也怨声载道。繁琐、复杂,即使是专业会计师也要花很大精力才能逐步熟悉。所以,美国改革税收制度的呼声也很高。在我看来,税收本来就是各种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,很难让每个人都满意。所以,设计税收体系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,但要防止被一部分人的观点所左右。要以长期的经济稳定发展和平衡各方利益为出发点来设计税收体系。国外的税收设计虽然有很多缺陷,但仍然是国内设计税收体系的参考。

国外税种虽然复杂,但可简化为以下几类:

第一,以经济活动结果为课征对象。例如,企业的所得税、资本利得税、利息红利以及个人所得税,主要是对获取利润、个人收入来课征。这类税就是利润分享,赚钱了缴税,赔钱也就算了。

第二,对经济行为本身课征。例如,牌照税、各类营业税等都是对经济活动本身的课征,而不考虑该活动是否盈利。股票交易的印花税也是这种,不管股票交易是否赢利,对行为本身征税。赢利了也不多缴税,赔钱了也不能少缴税。

第三,对生产或商业流转环节的课税。例如,增值税、零售行业的消费税、烟酒特别税以及很多服务行业附加税等。这类税一视同仁,有了经济活动新增成果就要缴税;对于流通环节成交就缴税而不考虑买卖双方的各自的实际收入多寡。

第四,对财富本身课征。例如,房产税、土地税以及豪华财产特别税等就属于这一种。这种税认物不认认,不在乎财富谁占有,只要是财富的拥有者就要缴税。

第五,对财产终止所有权的课税。例如,遗产税以及财产馈赠时的礼物转让税等。这类税不管财富最终落到谁的手,但政府最后都接手一部分。这是限制财富简单累积的一种方法。

由此可见,政府利用税收工具不仅仅要增加政府的收入,同时通过税收来调节收入分配,并转移财富。每种税都有其利弊,用得好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,相反则带来很多弊病。国内目前的税收系统有巨大的完善空间。很多税收设计上过分简单化了,以经济活动课征的太多,而以经济活动结果为课征对象的相对比较少。对不同收入的差别对待考虑更少,也许是那时候中国人的收入差距还没有那么大的原因。而对财富的征税几乎还是空白。因为,中国人财富积累是最近20年的事情,财富占有上的巨大差别20年前还不是问题。这大概是为什么房产税以及其他资产课税起步很晚的原因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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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山泉

李山泉

5篇文章 8年前更新

美国纽约奥本海默基金公司资深基金经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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